|
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会看到一种怪现象,那就是某些所谓“规矩”往往比党纪、国法、制度、规定和上级要求都管用。久而久之,这种所谓的“规矩”就行成了一种人人墨守成规的“潜规则”。而我们要加强反腐倡廉的力度,从根本上反腐败,必须重视这种诱导腐败或者说是滋生腐败的“潜规则”。
一、何谓“潜规则”
“潜规则”,是相对于“元规则” 、“明规则”而言的。顾名思义,就是看不见的、明文没有规定的、约定成俗的、但是却又是广泛认同、实际起作用的、人们必须“遵循”的一种规则。创造“潜规则”这一概念的吴思先生说:所谓的“潜规则”,便是“隐藏在正式规则之下、却在实际上支配着中国社会运行的规矩”。
“潜规则”很具有“杀伤力”,而且相互牵制。“潜规则”,既不公开,也不透明,也决不会将它的“规则”内容告知于他人,但是,其“规则”的内容谁都明白,它比明文规定的规章制度还要厉害,还要严厉,所以,一般人都很是“惧怕”这种“潜规则”。然而,你必须要学会它、“尊重”它、实施它,人们默默恪守、心照不宣地维护它,不然你就根本进入不了你想进入的这个“圈”中,即便是进入进去也会发现自己无法生存,无法为这个圈子所认同,而且,谁不遵循这种“规则”,就会受到这种“规则”的排斥、惩罚,很快就会被这个“圈”所抛弃。
“潜规则”是一种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的规则,是一种败坏社会风气的规则,是一种让社会上的一部分人产生投机取巧心理的规则,是一种让人们对社会产生不信任的规则,是一种变相腐败的规则。叶笃初教授说,“潜规则”在旧社会就是“官场陋习”,它在新中国建立初期几乎绝迹。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潜规则”又滋长蔓延,对群众利益的损害严重。
二、行业“潜规则”、官场“潜规则”和党内“潜规则”
1、行业“潜规则”。当今现实生活中可称之为“潜规则”的种类繁多、形式繁杂。譬如在体操比赛中所谓的“印象分”、上学收取的择校“赞助费”、找工作要找人“意思意思”、进药要“回扣”、放贷得“分成”、审批收“红包”……诸如此类的“潜规则”在经济、行政、文化、教育等各个社会领域普遍存在,人们对它们似乎已经司空见惯。
[1] [2] [3] [4]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