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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 |||||
|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新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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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市场准入,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安全,根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监会第6号令)》和《南京电监办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南京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南京电监办)依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授权,负责江苏省区域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履行监管责任。 第三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开展、注重实效,遵循公正、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南京电监办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南京电监办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资产、专业人员、设备等事项发生的重大变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南京电监办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是否持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业; (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电力许可证有效期是否届满; (三)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行为。 第七条 南京电监办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以及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南京电监办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实行重大事项报告、例行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 重大事项报告是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以下重大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向南京电监办报告,并填写相应的报告表。 (一)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报告,并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 (二)企业资产、专业人员、设备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不符合许可等级标准的,应当自发生重大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告,并填写《企业重大事项报告表》; (三)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倒闭、歇业等情况,应当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10日内报告,并填写《企业重大事项报告表》; (四)企业在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应按照国家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等规定及时报告,并填写《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表》; (五)企业在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应当自确定事故结论之日起10日内报告,并填写《企业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报告表》。 第十条 例行检查是指南京电监办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使用情况、被许可企业资质条件、安全生产和业务经营等情况进行的周期性检查。例行检查采取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自检和南京电监办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一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应当对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标准和条件,每年开展自检工作,自检内容为上一年度企业资产情况、专业人员情况、设备设施及经营场所增减变更情况、业务经营情况、施工安全情况等。 第十二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在自检的基础上,应当于签发许可证日期的30日内向南京电监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年度自检报告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副本。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完整,不得隐瞒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南京电监办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年度自检报告书》进行书面审查,并记录审查情况,由经办人签字后归档。 第十四条 在书面审查的基础上,南京电监办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年度自检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其他情况进行抽样核查,抽样核查采取南京电监办组织专家组到现场核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南京电监办根据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情况作出结论,并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副本上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一)现有条件未达到许可等级标准的; (二)在经营中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 (三)超越许可证许可等级或范围从业的;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 (五)在经营中出现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十七条 检查结论为合格的,南京电监办在企业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合格”。检查结论为合格的企业,方可在下一年度申请提高许可等级或增加许可范围。 第十八条 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予以复查。对经整改后合格的,在企业许可证副本上注明“整改后合格”;对经整改不合格或者拒不整改的,注明“不合格”,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根据其实际具有的条件重新核定许可证等级。 第十九条 专项检查是指南京电监办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或者按照国家电监会的统一布署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专项检查一般采取与其它监管检查工作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报告重大事项、未提交自检材料或拒绝检查的,南京电监办将不予受理该企业许可事项和登记事项变更,并发布公告责令限期改正。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改正的,南京电监办将视为不合格企业,通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年检,情节严重的按规定注销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企业,自二○○八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四: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年度自检报告书(格式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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