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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11日,常熟市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沙家浜水产养殖财产损害赔偿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沙家浜镇新湖村卞小平等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书依据电力法规及苏州电力行业协会的鉴定结果,认为常熟供电公司对该故障停电无过错,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 2006年8月30日,烈日炎炎,白天气温达到了摄氏38度以上。凌晨1点20分,常熟市沙家浜镇新湖村张湖东电站突发故障,配电盘起火,正在运行的50千伏安变压器喷油。突然断电导致该站供电的各精养池电动增氧泵全部停止转动。沙家浜供电所抢修人员在接到报修电话后15分钟内就赶到现场,冒着高温酷暑连续抢修,直至当天下午4时,更换了包括变压器在内的全部设备。由于高温及停电时间过长,该区域养殖户精养池内的鱼虾等水产品大量死亡。 2007年7月23日,养殖户卞小平等4人以"停电造成当事人巨额经济损失"为由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常熟市供电公司总计赔偿其经济损失16.5万元。 2007年8月24日,常熟市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庭上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停留在造成停电的原因上。根据供电公司出具的用户申请书和经用户签字确认的实际用电容量等证据材料证明,此区域38家养殖户的实际总容量比其申请并获批准的容量大227千瓦。在当时十分闷热的天气下,养殖户同时启动增氧泵造成了变压器和其他电力设备严重超载,直至损毁。事故发生后,沙家浜供电所及时对下接在该变压器上的用户用电容量进行了统计,并请用户逐一签字确认,取得了用户超载用电的第一手证据。根据《电力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用户自身的过错造成的电力运行事故,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条也有明确规定,用户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属于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为公正执法,常熟市人民法院法院聘请第三方——苏州电力行业协会有关专家对此案的停电原因及事故责任作专业技术鉴定。苏州市电力行业协会出具的《2006年8月30日常熟沙家浜镇新湖村张湖1号东站配变故障停电原因和事故责任的专业技术鉴定报告》认定:原告未经申请而自行装接用电设备造成严重超负荷理应承担此次停电事故的全部责任。 随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常熟地区农村水产养殖面积不断扩大。此案发生后,为了引导养殖户合理、规范用电,同时也规避企业自身经营风险,常熟市供电公司多措并举,以积极的行动来面对发展中的新课题。该公司认真做好鱼塘外部电网配套建设,加强特殊客户用电风险提示,规范停电通知流程,对供电方资产做好运行维护,做好客户端的日常用电检查。随着养殖户安全合法用电意识的增强和供电部门有关举措的落实,2007年夏季,常熟特别是沙家浜农村水产养殖水面未发生一起养殖户因电而受损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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